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事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01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者在满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申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与平均学分绩点均在本专业排名前50%。
第五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评选细则需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时,学校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但奖金按照奖励最高金额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 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