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事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01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助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他们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的重要环节,是培养高素质综合人才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各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岗》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学习,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使广大同学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并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益,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学生自立精神的各项劳动以及由学校勤工助学部门组织的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动。

第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经商活动以及危险作业等。

第六条 学校设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勤工助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校勤工助学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管理以及积极寻求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各院系设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院系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校内岗位的确定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申请一次,由用人单位在开学初填写《首都经贸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表格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临时性岗位由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上岗人数、具体工作及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上岗时间,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

经学生处批准后,用人单位根据申请岗位要求从人才库内挑选合适人才给予及时安排。

固定勤工助学岗位自设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勤工助学岗位一经批准设置之后,一学年之内各部门不得随意撤销;不符合添加条件的,各部门不得随意添加岗位,否则中心将不予发放助学报酬。

第十条 在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积极拓展校外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上岗人员条件

1.凡在校注册的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成为本中心成员。其中,家庭经济困难以及有特长的学生可以优先考虑。

2.具有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3.本专业学习合格,有较多的课余精力投入到中心各项工作。

4.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社交能力,能够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5.具有较强的纪律性,能切实贯彻中心的各项政策,全力以赴地完成中心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上岗人员管理

1.上岗人员必须明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上岗人员在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3.上岗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尽职尽责,有事要提前向在岗位负责老师请假。

4.上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校内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为保证上岗人员有充分的学习时间,上岗人员每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超额工作报酬校内服务部门不予承担。与此同时,固定岗位月工作量也不得小于20小时。

6.由于校内固定岗位有限,除临时岗位外,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不得重岗。

7.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的资格: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工作责任心差,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无故不上岗,不服从领导;未经批准,随意将岗位转让他人。

第十三条 上岗流程

符合资格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首都经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院系负责勤工助学的老师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报酬发放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处审批发放,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发当月报酬的10%~80%。

第十五条 劳动考核

1.上岗学生的报酬额须按事先的约定,设岗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因工作量加大的原因需增加报酬额的,需事先争得该报酬审批部门(学生处)的同意;因各种原因扣发报酬的必须在填写《绩效考核表》时告知学生并在《绩效考核表》上按实发数填写且注明扣发报酬原因。

2.《绩效考核表》的具体实行规则

(1)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必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表格,表中所列每个栏目均需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2)列入领取报酬名单的学生应为实际在岗工作且办理上岗登记手续的学生。

(3)“学生姓名”填写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姓名。

(4)“所在院系、班级”填写学生所学专业及所在班级名称。

(5)“考核单位”填写服务的工作单位名称。

(6)“本月工作”填写学生当月实际上岗工作时间,以小时计算。每周核定工作量为5~8小时,家境贫困者可略多于这个时间。

(7)“工作性质”依照备注规定进行填写。

(8)“用人单位考核意见”按学生当月工作实绩确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不超过10% ,不合格者酌情扣发报酬。

(9)“工作报酬”填写学生实际得到的报酬数,最多不超过200元。对于一些临时工作,依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6元/时和8元/时两档。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责任

1.用工部门要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用工部门处理。

2.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七条 学生责任

1.学生勤工助学要按用工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用工部门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要指派专人组织、领导、安排和验收。不服从管理,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理的,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核准,用工部门有权中止其劳动,并酌情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

2.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部门发生矛盾,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