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学生处事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6-09
京教助[2010]13号
市属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保障学生安心学习,激励全面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高校要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严格评审标准,根据实际制定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注意事项:
1、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各高校不得推荐、报送。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第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第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第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第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第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统一使用审批表格
为更加全面、完整地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各校必须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一)国家奖学金
1、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2010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2010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
2、2009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
(三)国家助学金
1、2009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等)》(附件5)
2、2010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6)
三、严格规范材料报送工作
(一)报送材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审情况的报告(纸质各一份和电子版)。主要内容均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式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份);《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二份和电子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一份);《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一份和电子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等)》(纸质一份和电子版。一、二等分别制表)。
3、本校每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纸质一份和电子版);
4、学校特别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事迹材料2000字(纸质一份和电子版。人数不限)。
(二)报送要求:
1、严格按照下达指标评选,各学校原则上不能改变下达的各等次名额和市教委最终审批结果,如确有原因需调整,需请示并上报我中心批准方可。
2、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为A4纸,并加盖学校公章,不得以学校内设部门的公章代替。
3、所有报表按下发表样报送,不能自制。附件二-附件五均为Excel。
4、报送时间:
国家奖学金 10月20日9:00-16:00 </0
国家励志奖学金11月4日、5日9:00-16:00 </0
国家助学金11月4日、5日9:00-16:00 </0
5、接收材料单位: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宣武区白广路18号西二楼202室)
6、《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不需上报,各校按要求填写、存档即可。
附件:1、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10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2010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2009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励志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2009版《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等)》
6、2010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201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