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学生处事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6-09

各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每年每生22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200元,其中:一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调标后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不变。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调整后的资助标准,切实将资助经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不得擅自扩大资助面。

二、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