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
文章来源:学生处事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9-10
京政发[200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务院《意见》的主要精神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国务院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而出台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当前教育工作的又一件大事。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要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本市健全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国务院《意见》,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本市将按照中央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标准分配到学校,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中央及北京市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在校生的3%左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除中央按照比例拨付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除中央按照比例拨付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1.在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将原设立的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更名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32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资助面按照各校在校学生总数8%至10%的比例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2.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农村户口或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500元,用于资助上述两类之外的学生。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各等助学金。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继续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安排,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延长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年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同时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院校各负担50%。
(四)对师范、农林专业学生继续实施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师范、农林专业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为加快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建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职业技能水平突出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奖励面为学生人数的5%,每生每年200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六)落实学校经费资助制度。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各中等专业学校也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上述方面支出。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中享受三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学生中的困难学生。
(七)继续实行学生生活物价补贴政策。为保证学生生活水平稳定,继续对学生给予生活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属普通大专院校学生每生每月60元、市属师范院校学生每生每月100元、市属农业院校学生每生每月116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八)对困难学生继续实行饮用水、洗澡、电话补助政策。对北京地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继续实施饮用水、洗澡以及节假日发放电话卡的补助政策。按照向重点普通高校和师范、农林、体育、水利、矿产、石油等艰苦专业占比例较大的普通高校适当倾斜的原则,补助比例为各学校学生人数的10%至25%,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饮用水补助45元、洗澡补助80元、电话费补助6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此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资助工作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市教委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受资助学生名单,编制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统筹落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技工学校受资助学生名单;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和区县相关部门对城乡低保家庭状况进行审核、认定,汇总全市资助困难学生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市及各区、县审计部门负责在对学校实施审计时,对学校资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投入。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标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各学校要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管理,规范收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切实加强助学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加强宣传,树立良好形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要树立和维护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良好形象。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