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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10-19  

对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军事训练,是学校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学生履行兵役任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军事训练是在校本科学生的必修课,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共计2学分。学校将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纳入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条  在我校就学的本科生都应按规定参加集中军事训练。因身体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训练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审定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可免除集中训练任务。其余缺训者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训(所需费用自理),否则不准予毕业。

第三条  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学习解放军优良作风和优良传统的好机会。参训学生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学生军训手册》中的各项规定,虚心向解放军学习,增强组织纪律性和集体主义观念,学习和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增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

第四条  军事理论课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学生不得缺勤,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学生所在院(系)出具证明。事假超过两次(6小时)者,不得参加考试,并进行补修。因身体缺陷不能参加集中训练的,军事理论课学习必须参加,且成绩须达60分以上。

第五条  学生军训成绩(集中军训成绩和军事理论课成绩)载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3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