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10-19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额度和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按资助额度分为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两类。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300元。具体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助学金名额为准。
第三条 评审程序
(一)各院系成立本院系国家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二)各院系根据本办法和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细则中须包含国家助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初选、推荐等内容,评选办法要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院系评选细则,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院系对申报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院系上报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第四条 评选要求
(一)各院系要切实认真的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开支。
(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申请、院系审核、公示等环节,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在申报国家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己发放的助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至10月组织评选。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