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学[2000]0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生处为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借款人为学校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硕士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贷款人为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第二章 贷款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硕士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遵纪守法,诚实可信;(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五)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应具备永久居留身份证、学校发放的《学生证》等有关证件。
第四章 贷款金额
第七条 学生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最高金额为每人每年六千元整。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实际发放金额。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及贴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二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北京市实行对借款人在校期间给与全部贷款利息补贴,离校后还贷利息不再补贴的办法。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我校在发放高考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向新生寄发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 我校在新生报到时,向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介绍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向提出贷款的学生发放申请表。
第十五条 凡在入学时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学费贷款的学生,可缓办交纳学费的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向学校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有无从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申请一次,经银行审核后,将贷款发放给学生。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状况,应及时通知银行。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需与银行办相关手续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毕业时如能还贷,应在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如需在毕业后陆续还贷,需与贷款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对任何中途离开学校的学生,如有贷款的必须办理完还贷手续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最长还贷款期为毕业后六年。
第十章 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