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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严肃考试纪律惩治考试作弊的规定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11-22  

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现就严肃考试纪律、惩治考试作弊进一步明确以下规定。

一、严格考试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学校有关部门、院系必须加强考试管理。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力,考前向学生宣讲考场纪律和要求,及时劝诫并制止违规违纪行为;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作弊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暂扣作弊材料或工具,如实进行记录。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考试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规违纪的考试人员及时做出纪律处分。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

三、经认定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其参加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且不能参加补考。

四、因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而受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本年度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其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资格和“优秀毕业生”推荐资格;取消其申请免试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资格。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含考查)。在校学生参加国家、北京市或其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被主考机关处理的,同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