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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1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班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生奖励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及各院系分别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 学校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是学生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及评选办法、确定增减奖励类别、定期听取学生奖励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条 学生处是评选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受评选委员会委托拟订全校本专科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及具体奖励项目的评选办法,并对各院系的奖励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和校研究生会主席可作为学生代表列席评选委员会的相关会议。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全部奖励项目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方式
第十条 奖励项目分为国家级、省市级、校级与院系级四个等级。
国家级、省市级奖励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设置;校级奖励项目的设置由评选委员会决定,具体管理由学生处负责;院系级奖励项目可由院系自行设置与管理,但应在做出设奖决定或签署设奖合作协议书30天内将决定书、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两类,具体如下:
(一)荣誉称号分为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等。
(二)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合作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竞赛奖学金;社会合作奖学金包括:松下育英奖学金和三菱UFJ奖学金等。
第十二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社会合作奖学金。社会合作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社会合作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奖励范围、申请条件及评选程序由学校与设奖者共同商定。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合作奖学金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奖学金与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方式为颁发证书和发放奖金,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方式为颁发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各类奖励项目的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品行端正,守法诚信,身心健康;
(三)评选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或年级排名前60%。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度奖励项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党纪、校纪处分的;
(二)无故不缴纳学费或者无故不注册的;
(三)评选年度内申请人所学课程有不及格情况的。
第十六条 各奖励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相应评选办法。
第五章 奖励评选
第十七条 各奖励项目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或集体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院系评选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三)院系对初选名单进行院(系)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院系反映,院系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院系将初选名单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审核各院系上报的初选名单,形成汇总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反映,学生处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六)公示结束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各奖励项目的评选办法对该项奖励的评选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出院系申请当年度奖励。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奖励评选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奖励项目的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个别奖励项目不得与其他奖励项目兼得,具体可参见各奖励项目的评选办法。
第六章 奖励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自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与修订。